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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新浪中超赛事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1 5:16:45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 IP 特别策划推出“2020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30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170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与作者是否从事了创作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判断角度,而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于是否存在创作这一事实行为,只能定性而;同理,对于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能定性其独创性之有无,而其独创性之高低。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关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求的规范意义在于摄制者能够证明作品的存在,并据以对作品进行复制,该要求并不能等同于“固定”或“稳定”的固定。即便将“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视为构成电影类作品的特殊要求,考虑到信息存储技术的进步,信息存储更加快捷,存储介质更加多元,对介质也应做广释。对于“随摄随播”的赛事节目,尽管节目内容直至直播结束才最终完成整体定型,但正如作品创作有整体创作完成与局部创作完成之分,不能因此而否定节目已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和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2013年,新浪公司持有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期间,发现天盈九州公司公开涉案中超赛事直播节目。新浪公司认为,该行为了其对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享有的,遂向市朝阳区提起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市朝阳区一审认定涉案中超赛事直播节目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新浪公司依法享有相关著作权,遂判决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梦到找不到回家的路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作品,新浪公司不享有相关著作权,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新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市高级申请再审。再审围绕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展开,所涉问题包括涉案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问题、电影类作品的独创性高度要求问题、直播节目与介质的附着关系问题等。经公开审理,市高级再审判决最终支持新浪公司的再审请求,判定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的重要意义及核心问题在于对国内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属性判断。在二审判决未给予该类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情况下,再审法院重新给予作品认定,在判决结果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逆转。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自一审起诉至再审宣判历时六年有余,每一阶段的审判进程都引发产业界及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

  中超赛事是国内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以视频直播方式满足广大观众的观赛需求,是赛事从业者的核心产出,也是赛事的核心媒介。体育赛事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的独特魅力,在于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全球观众同一时刻的聚焦性。对于市场而言,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关注度和商业价值远超点播等其他形式。中超赛事直播节目虽取材于赛事现场,却在制作过程中高度融入创作者的智力活动,其随摄随播的形式不仅加大了直播节目的制作难度,也对司法认定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本案再审判决在著作权法体系内将中超赛事直播节目定性为作品,将直接影响行业运营的核心规则,引导司法的后续,从而对创作者智力给予法律上应有的尊重。

  市高级经再审程序就本案作出的最终判决,是对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作品属性的充分认可,是在关注作品演进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著作权论及法律意旨作出的历史性认定,是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下对《著作权法》与时俱进的正确解读和适用。

  本案入选国家版权局“2020年中国版权十大新闻”、市海淀区律师协会“2020金线创新法律科技司法案例”、“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2020年度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十大案例”等。